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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次数: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各镇(街道,下同)农村产权交易站(以下统称交易机构)共同组成。
第三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民主、有偿、公开。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项目所有权不变、交易合同签订主体不变、交易款追收责任不变、交易收益分配制度不变、交易后资产后续管理权不变。
农村产权交易实行统一软件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监督。
第四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下列农村产权: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四荒”使用权;
(三)林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民住房财产权;
(十)涉农资金项目;
(十一)其他。
第二章 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通过各镇农村产权交易站或区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
转让方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交易项目划分标段情况表》等资料。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等。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交易项目划分标段情况表》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统一制订,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声明和承诺。
第六条 转让方申请交易信息发布的,应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交易项目划分标段情况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民主决议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交易机构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材料齐全的,交易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交易机构一次性告知转让方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发布,根据标的物情况和招租对象在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报刊和村务公开栏等平台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披露交易项目的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公告时间、报名材料和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交易公告的期限。首次发布交易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以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
因特殊原因确实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出具变更申请材料,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转让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变更交易条件,重新公告或者终止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交易底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机构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章 交易报名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填写并签署声明和承诺。
意向受让方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第十六条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七)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确认,并出具《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受让资格通知书》,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结果告知转让方。
第五章 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有关交易行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公开协商。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包括公开协商、竞价、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当场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武进区农村产权项目成交确认书》,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正式文本,并在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
第六章 结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六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单独开设收入、支出两个银行保证金账户,组织收付交易保证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再转为交易价款或者定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凭证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转让方,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付、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止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限于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等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六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主管部门或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交易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发